河南鄭州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建筑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采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2、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采用常閉防火門。
3、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4、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
具有按順序自行關閉的功能;
1、除本規范第6.4.11條第4款的規定外,防火門應能在其內外兩側手動開啟;
2、設置在建筑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并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
防火門關閉后應具有防煙性能;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
防(排)煙設施的建筑(群)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內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
3、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4、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內的設備構成及其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控制與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
??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的規定。